淡水资源的匮乏,让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淡水资源的保护。&{}..{}

    1966年国--际-法-协-会通过的“赫-尔-辛-基-规则”是最早的和最经常被援引的关于淡水的国际文件之一。其中第4条提出的基本原则承认,国际流域内的每个国家有权利合理公平地利用流域内的水。

    在公平利用原则之外,第10条还规定,各国不应对国际流域内的水造成任何新形式的污染或加重现有的污-染程度,从而可能对流域内另一个国家的境内造成严重损害。

    国家应为减少各种现有的污染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便不在流域内另一国家的境内造成损害。但是由于这一规则没有明确界定如何利用和消费水资源的问题,而没有约束力,所以一直受到批评。

    尽管如此,“赫--尔-辛-基-规则”还是被广为参照,并在其他的国际会议上得到发展。

    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宣言中,原则2——“为了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利益,地球上的自然资源,其中包括空气、水、土地、植物和动物,特别是自然生态类中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必须通过周密计划或适当管理加以保护”以及原则3——“地球水资源等的保护要加强国际合作,里约宣言更是以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来解决全球资源短缺问题。

    这一方面说明国际社会对淡水资源危机认识的进一步加深,同时也说明人类面临的淡水资源危机越来越严重了。

    1977年在阿根国马-德-普-拉-塔召开了联合国第一届水资源大会。并采纳了“马-德-普-拉塔行动计划”(ardelplataactionplan)。

    大会建议研究可以用来管理共享水资源的方法,制定共同的规划,实施协调水资源利用所必需的机制。并提出“关于共享的水资源的使用、管理和发展,各国应考虑每个国家的权利……以能平等的利用这些权利。”

    1972年斯-德-哥-尔-摩-宣言指出“地球生产非常重要的再生资源的能力必须得到保持,而且在实际可能的情况下加以恢复或改善”,这为全球淡水资源的保护提供了方向,而大会的行动计划则呼吁为防止淡水污染和保护整个水资源进行国际合作合作

    此后,1982年内-罗-毕-宣-言和1992年的里-约-宣-言也都重申对对淡水资源的保护。

    1992年6月3日至14日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影响深远的《二十一世纪议程》。

    《二十一世纪议程》在其第18章“保护淡水资源的质量和供应:对水资源的开发、管理和利用采用综合性办法”中专门就水资源的综合开发与管理。水资源评价,水资源、水质和水生生态系统的保护等做了详尽的建议和规定,以期达到满足所有各国在实现可持续的发展方面对淡水的需求。

    《二十一世纪议程》规定必须对水资源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这种统筹规划必须覆盖所有各类的相关淡水水体,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同时需要适当考虑到水的量与质方面。

    而水资源综合管理的依据构想是,水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水是一种自然资源,也是一种社会物品和有价物品水资源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它的用途性质。

    对国际河流生态系统保护最为有力的当为《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负责发展和编纂国际法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81年开始制定关于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的法律。

    1990年它通过了关于国际水环境保护的条款。1997年5月5日,根据国际法委员会的条款,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水道非航行利用法律公约》。

    这个框架公约包括四类条款:适用于所有国际水道的一般规则(第5-10条),实施这些规则的程序规则(第11-19条和第29-32条)。关于淡水保护、保持和管理的实质条款(第20-28条)。关于水道国缔结协定的条款(第3-4条)。

    公约规定,水道国应在其各自的领土内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国际水道以使国际水道得到最适宜的和持续的利用,从而充分保护国际水道。

    此外水道国应参与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利用、开发和保护国际水道,并有义务在保护和开发国际水道方面进行合作。

    各国有义务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防止对其他水道国造成重大损害,任何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应与受影响的国家进行协商排除或减少这种损害,并在必要时讨论赔偿损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