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来维持秩序的驻军部队在演讲台外围用身体形成一个隔离带,其他人士兵和警察配合,指挥人群缓缓的汇集过来。
当宗离站在演讲台上的时候,原本还议论纷纷的人群便安静了下来,拥挤的人群和安静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宗离先是做了下自我介绍,便开始宣读这份合约:
“《中日上海和平条约》
第一条:中日两国在合约交换之日起平息兵戈,恢复和平。
第二条:废除两国之前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第三条:日本应赔付中华八亿美元,用于军费和对遇难的军民抚血,对损坏的房屋进行重建。
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两亿美元,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一亿美元,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华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四条: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回归中华,日本承认中华对上述岛屿的主权,日后不得干涉和反悔。
1、合约互换后,两国必须在十天内交割上述地域。交割完成后算起,琉球列岛上的日本民众应在两个月内撤出,两个月后中华方面可以对还未撤出的日本人进行驱赶。同时没收日本民众的非法所得。
2、在合约正式互换的一个月内,两国必须派遣各自的官员,重新划定疆界。
第五条:同时日本代朝鲜答应租借济州岛给中华,租期五十年,租金十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开放神户、东京为中华的通商口岸。
1、从合约互换的次年算起,五年内中华商品不用支付关税,五年后关税只需要交付一半。
2、华人在上述的两个港口享受各种优待,并且有用外交豁免权。日本方面不能随意逮捕伤害在日华人,华人犯罪也需交由中华自己审判。
3、不得为难在日为中华军方服务的华人和日本民众。
第七条:中华方面拥有对在华日本人,包括台湾、琉球、澎湖等地区日本人的审判权。根据中华法律来判决,审判和定罪由日方来监督。对于无发构成犯罪的日本人,中华方面应以无罪释放,允许其回国。
第八条:在合约互换之日算起三天内,日本方面必须对中华方面做出公开道歉。道歉分为广播和书面形式,两种方式要同时进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九条:自本约奉中华最高领袖陈绍及日本帝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1928年7月15号在上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外交部部长宗离署名盖印。
当宗离站在演讲台上的时候,原本还议论纷纷的人群便安静了下来,拥挤的人群和安静的场面形成鲜明的对比。
宗离先是做了下自我介绍,便开始宣读这份合约:
“《中日上海和平条约》
第一条:中日两国在合约交换之日起平息兵戈,恢复和平。
第二条:废除两国之前签订的一切不平等条约。
第三条:日本应赔付中华八亿美元,用于军费和对遇难的军民抚血,对损坏的房屋进行重建。
该款分作八次交完:第一次两亿美元,应在本约批准互换六个月内交清;第二次一亿美元,应于本约批准互换后十二个月内交清;余款平分六次,递年交纳;其法列下:第一次平分递年之款于两年内交清,第二次于三年内交清,第三次于四年内交清,第四次于五年内交清,第五次于六年内交清,第六次于七年内交清;其年分均以本约批准互换之后起算。又第一次赔款交清后,未经交完之款应按年加每百抽五之息;但无论何时将应赔之款或全数或几分先期交清,均听中华之便。如从条约批准互换之日起三年之内能全数清还,除将已付利息或两年半或不及两年半于应付本银扣还外,余仍全数免息
第四条:台湾、澎湖列岛、琉球群岛回归中华,日本承认中华对上述岛屿的主权,日后不得干涉和反悔。
1、合约互换后,两国必须在十天内交割上述地域。交割完成后算起,琉球列岛上的日本民众应在两个月内撤出,两个月后中华方面可以对还未撤出的日本人进行驱赶。同时没收日本民众的非法所得。
2、在合约正式互换的一个月内,两国必须派遣各自的官员,重新划定疆界。
第五条:同时日本代朝鲜答应租借济州岛给中华,租期五十年,租金十万美元,一次性付清。
第六条:开放神户、东京为中华的通商口岸。
1、从合约互换的次年算起,五年内中华商品不用支付关税,五年后关税只需要交付一半。
2、华人在上述的两个港口享受各种优待,并且有用外交豁免权。日本方面不能随意逮捕伤害在日华人,华人犯罪也需交由中华自己审判。
3、不得为难在日为中华军方服务的华人和日本民众。
第七条:中华方面拥有对在华日本人,包括台湾、琉球、澎湖等地区日本人的审判权。根据中华法律来判决,审判和定罪由日方来监督。对于无发构成犯罪的日本人,中华方面应以无罪释放,允许其回国。
第八条:在合约互换之日算起三天内,日本方面必须对中华方面做出公开道歉。道歉分为广播和书面形式,两种方式要同时进行。此事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
第九条:自本约奉中华最高领袖陈绍及日本帝国皇帝陛下批准之后,定于1928年7月15号在上海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中华外交部部长宗离署名盖印。